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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漲知識!這份《反壟斷法》“寶典”請收好!
來源:本站   時間:2023-06-27 08:59:10    閱讀: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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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争,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平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維護消費者利益。《反壟斷法》通過保護競争機制,遏制壟斷行為,使市場始終保持“有競争”的狀态,在競争的作用下,迫使經營者以最低的成本生産最高質量的商品,并使消費者能以最低的價格購買到這些商品。因此,提高消費者福利,維護消費者整體利益,也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目标。


2、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從中國實際出發,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立法目标之一,在具體規定上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二、《反壟斷法》的适用範圍是什麼?

《反壟斷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适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内市場競争産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适用本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法律、法律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反壟斷法》适用于兩類行為,一是經營者的經濟性壟斷行為,二是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的行為。



三、壟斷行為包括哪些類型?

《反壟斷法》所指的壟斷行為包括三種行為,一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除《反壟斷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上述三種行為。



四、什麼是壟斷協議?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相互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争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包括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争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争的協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的協議行為:一是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是限制商品的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是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是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産品;五是聯合抵制交易。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一般不具有競争關系)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争的協議,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協議。



五、什麼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競争的市場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六種行為:(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4)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别待遇。



六、什麼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集中,主要是指一個經營者通過特定的行為取得對另一個經營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權。主要包括三種情形:(1)經營者合并;(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獲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七、什麼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行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争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通過限定或者變相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正當經營、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争内容的規定等手段,實施的排除、限制競争行為。主要包括六種行為:


1、強制交易。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絕、拖延行政許可以及重複檢查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


2、地區封鎖。(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标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執行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标準,或者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或者對外地商品實施行政許可時采取不同的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等,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往外地市場;(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标投标。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标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動。


4、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達成、實施排除、限制競争的壟斷協議,或者強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或者強制經營者實施違法經營者集中等。(2)經營者不得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強制、指定、授權等為由,從事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1)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争内容的規定的行為,其具體形式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2)經營者以依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發布的行政規定為由實施壟斷行為,亦屬違法。


來源:雲南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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