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電信互聯網絡的興起發展,電信網絡詐騙也逐漸猖獗,很多人深陷騙局損失慘重,那麼法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怎樣規定的?被詐騙多少金額可以達到立案标準?
電信網絡詐騙的立案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絡詐騙從重處罰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标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處罰: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赈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标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三)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
(四)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五)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内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财物的;
(七)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八)以赈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九)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幹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利用“釣魚網站”鍊接、“木馬”程序鍊接、網絡滲透等隐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十)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别嚴重情節”。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标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